营改增后,为什么说:建筑企业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?


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统筹,规避税收风险并让企业少交税,项目投标和合同签订是关键。针对不同的业主,报价和合同签订采取的策略各不相同,今天我们来谈一谈针对像政府等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,建筑企业如何与业主签合同更节税。

第一选择: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!

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,在策略上,我们一定要签包工包料合同,这样会更省税。为什么签包工包料合同更省税?

举例说明:

一般来讲,建筑企业的材料费、设备费要占到工程造价60%--70%,人工费占到20%--30%。

材料费税负:营改增以后,如果签包工包料合同,我们给业主开发票,一定要按11%计算税额。可是,材料和设备是施工企业自己采购的,可以抵扣17%。这样一来,材料费、设备费下降6个点,对于总报价而言,税负下降60%*6%=3.6%。

营改增之前,企业要交3%的营业税,乘以60%,那么所交的相应营业税为材料费、设备费的1.8%。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,我们在材料费、设备费这一块,就少交3.6%+1.8%=5.4%的税。

人工费税负:营改增以后,人工费这一块是按照11%计税的。但是,我们是外包给建筑劳务公司的,建筑劳务公司是按3%简易计税的。所以,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给总包公司开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那么总承包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个点。而总承包给业主开是11%。对总承包而言,人工费增加8个点。人工费按30%计算,那么人工费所占的税额是2.4%。

营改增之前,如果总承包把人工同样给建筑劳务公司,总承包公司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,建筑劳务公司还是3%,总承包给业主开也是3%,这样就抵掉了。也就是说,营改增之前,人工费是不需要交税的。也就是说,营改增以后,人工费税费增加2.4%。

材料费、设备费降低5.4%,人工费增加2.4%,总体来说,整体税费还是降低3%。这是比较理想情况,在实际业务发生中,有部分材料(砂石料)和设备费是取不到发票,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%,我们退一步,材料和设备40%能够取得增值税17%的专用发票,则整体税负与营改增之前相比,还会降低1%以上。

也就是说营改增后,签包工包料合同,建筑企业税负肯定会下降,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!

第二选择:业主指定供应商和价格,施工企业签“名义”上的包工料合同

如果业主不愿意签包工包料的合同,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想方设法把包工包料合同签下来,至少要签法律形式上的包工包料合同。

比如,可以让业主指定材料的供应商,甚至价格也可以让业主确定。但是,一定要材料商跟施工企业签采购合同,由施工企业把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,供应商开17%的发票给施工企业。(此处省去500字……)

第三选择:将业主看作施工企业的代购员

业主坚持自己采购,施工企业就要把业主变成施工企业的代购员。

举例说明

工程材料费700万,人工费300万。业主找供应商买材料,要变成建筑公司委托业主去买材料。这样,签采购合同时,一定要建筑公司跟供应商签合同,一定不能让业主跟供应商签合同。

最后,一定要业主先把材料款付给施工企业,再由施工企业付给材料供应商。如果业主不愿意把材料款付给施工企业,而是直接给供应商,怎么办?这种情况下,材料商开票给施工企业,是不能抵扣的,因为钱是业主付的,这叫做“票款不一”。

如果说,业主一定要把材料款付给供应商, 施工企业一定要跟业主签订一份700万的无利息借款合同。签完以后,马上再签一份第三方合同,即建筑企业委托业主把钱付给供应商的“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”。

在这2份合同的前提下,业主作为代购员没有发生垫款行为,这样拿到的票虽然表面上“票款不一”,实质上是一致的,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。

第四选择:先开票、后付款,签“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”

业主不愿意签借款合同,怎么办?这种解决方法叫做“先开票,后付款”。也就是在业主每次给材料商付款之前,建筑企业应该先给业主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
按照财税《2016》36号附件2第41条第2项规定,营改增以后,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业主预收账款的当天。

这种操作的意思是,业主给了建筑公司一笔预收款,建筑公司拿着预收款找到供应商买材料。不过呢,预收款没有先放到建筑公司的账上来,通过业主直接把预付款拨付给材料商。同样,开完普票之后,业主、建筑公司、材料商三方还要再签“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”,这样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7%。

为什么是普票?因为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,因此施工企业只能给业主开增值税普票,不能开专票。相当于,业主给我们的钱,施工企业叫预收款,业主方叫预付款,我们按照规定执行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。

而之后签的“三方委托支付协议”,相当于我们把业主付的预付款划给了材料供应商。不过,这笔钱没有经过施工企业的账号。

以上的操作,必须按部就班来,不能乱了次序,不然是违法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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